(2015)昌执字第00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杨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1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45年1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昌图镇街内。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亮中桥镇。被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赵某某、杨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昌图镇某街8组354栋08号(某某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房屋一处。因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昌图镇某街8组354栋08号(某某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