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唐云安与北川川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云安,北川川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39号申请执行人唐云安被执行人北川川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动仲裁(2017)1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川川流物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川川流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汪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