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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方庄支行与李迎军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军,张青云,李落栓,王芒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792号申请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方庄支行。负责人:薛志龙,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菊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迎军,男。被执行人:张青云,女。被执行人:李落栓,男。被执行人:王芒妮,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修证执字第157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修证执字第15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