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折某高某申请执行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折某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折某曾给付高某28000元,现由折某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人民币25300元。(2015)米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高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99元,由折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