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孟柯与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孟柯,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3312号原告:徐孟柯,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嘉和名苑)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YN0E01。负责人:薛操。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杨梅大道北路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N589A。法定代表人:王文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徐孟柯诉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两被告即时返还原告299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枫君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孟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创立路人健身游泳会所二店即“路人健身嘉和名苑店”,于2017年5月对外发广告传单招募创始健身会员。2017年5月20日,原告徐孟柯至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处报名参加了“个人年卡”创始会员,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承诺于同年6月20日开业,原告在盖有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路人健身会员入会申请表》上填写个人资料、会籍资料等信息并签名确认,为此支付“个人年卡”入会费共2999元。上述“路人健身嘉和名苑店”至今未营业,原告要求两被告退款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徐孟柯299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古塘分公司、慈溪市路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