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济法执字第0014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法执字第001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乔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我院执行李某与王某、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某在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