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民申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赵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刘长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刘长满,张丽娟,冯振禄,吕振满,苏敏,付东亮,吴传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申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佳,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老皮铺昌盛经典御花苑住宅小区1号楼。负责人:王永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珊,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长满,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审被告:张丽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审被告:冯振禄,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审被告:吕振满,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审被告:苏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审被告:付东亮,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审被告:吴传忠,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再审申请人赵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原审被告刘长满、张丽娟、冯振禄、吕振满、苏敏、付东亮、吴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陈杰审判员周燕雁代理审判员赵思齐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