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7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张延先与李永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先,李永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526号原告:张延先。被告:李永福。原告张延先与被告李永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3月份被告李永福在新疆精河县承揽了一个风力发电项目工程要与原告合伙运作,要求原告给被告打20000元的保证金,原告经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被告打钱后项目迟迟没有开工,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的保证金和4000元的工资,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李永福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居所地,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延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天聪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