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刘国敏犯贪污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00号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国敏,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国敏犯贪污罪判处罚金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5)登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国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国敏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博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