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洪江、刘贤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江,刘贤明,杨承刚,李兴洪,贵州省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90号原告:王洪江,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刘贤明,男,汉族,现年约50岁,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杨承刚,男,汉族,现年约45岁,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李兴洪,男,汉族,现年约43岁,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贵州省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刘贤明。原告王洪江诉被告刘贤明、被告杨承刚、被告李兴洪、被告贵州省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洪江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元,依法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王洪江承担。审判员 聂潇潇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邓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