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彭奇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彭奇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3213号原告李海林,男,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贺立琦,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奇凡,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朱湖兵,双峰县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李海林与被告彭奇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林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林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海林负担。审 判 长 胡笑男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人民陪审员 彭志春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