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9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与韩万兴、韩福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韩万兴,韩福起,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韩万兴,韩福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9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住所地玉田县唐自头镇。代表人:宋海波,系主任。被告:韩万兴,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韩福起,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与被告韩万兴、韩福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