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肃南某信用社与杨某某、王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南某信用社,杨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肃南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男,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系甘肃省肃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某,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执行肃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某、王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肃南某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肃南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执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文宏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安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