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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肃南某信用社与杨某某、王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南某信用社,杨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肃南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男,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系甘肃省肃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某,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执行肃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某、王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肃南某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肃南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执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文宏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安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