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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519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邱某1与卢某、邱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1,卢某,邱某2,陈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6)粤5191民初417号原告:邱某1。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唐楚萍、蔡彬武,均系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女,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被告:邱某2,男,1941年5月11日出生,住。被告:陈某1,女,1945年10月2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1诉被告卢某、邱某2、陈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1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麦少鹏人民陪审员  蔡迪文人民陪审员  陆培文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