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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赖勇、蒲勇全、赵鲜梅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赖勇,蒲勇全,赵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被执行人:赖勇,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高堰乡。被执行人:蒲勇全,男,1983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赵鲜梅,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川县大院回族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科诚公证处的川绵科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赖勇、蒲勇全、赵鲜梅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赖勇、蒲勇全、赵鲜梅的银行存款136197.2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