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告吕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吕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71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石霜北路123号浏阳碧桂园会所二楼209室。负责人李长江,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吕燕,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告吕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吕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熊婧怡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