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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滁州市章广镇孟洼民族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庆峰、王建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章广镇孟洼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杨庆峰,王建飞,许家周,潘晓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2号原告:滁州市章广镇孟洼民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负责人:王庆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杨庆峰,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王建飞,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许家周,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潘晓峰,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滁州市章广镇孟洼民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庆峰、王建飞、许家周及潘晓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章广镇孟洼民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章广镇孟洼民族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章广镇孟洼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静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