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王志广、马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广,马瑞,张华荣,李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广,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马瑞,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张华荣,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李忠良,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志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瑞、张华荣、李忠良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622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