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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俊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45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被执行人李俊德,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移送执行李俊德盗窃犯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刑初字第0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李俊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李俊德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以及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移送执行李俊德盗窃犯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俊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