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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陈士明与李小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7240号原告:陈士明,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明,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428号凯旋国际大厦11F。原告陈士明与被告李小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陈士明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士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陈士明负担。审判员叶辉云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