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会哲与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哲,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哲,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翟灵活,矿长。本院在执行张会哲与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劳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