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9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宫本国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庙岭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本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庙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9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本国,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庙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红凌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栾传治,该村委会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宫本国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庙岭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本国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本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本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上诉人宫本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萍萍审判员赵虹审判员陈伟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杜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