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马成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青01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湟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成财,男,1985年6月3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藏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湟源县。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桂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成财无驾驶资格驾驶×××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纳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公里加1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季某驾驶的×××号比亚迪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马成财驾车继续行驶时,又与前方同向由文生盛驾驶的×××号长城牌小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马成财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经湟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成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成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证人陈某证言,被害人文生盛、季某陈述,被告人马成财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马成财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成财处以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意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成财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成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永宽审判员高雪魁人民陪审员马兴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宴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