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7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1-3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宁夏中自集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中博联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自集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银川中博联合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民初7318号原告:宁夏中自集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吴天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银川中博联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荆娜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宁夏中自集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中博联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中自集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宁夏中自集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蕾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