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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1-3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山东仁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仁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仁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87157334。法定代表人宋佃凤,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大武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94491179。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经理。山东仁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仁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