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波与被执行人王廷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波,王廷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波,男,汉族,职业无,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廷碧,男,汉族,职业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波与被执行人王廷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13万元,余款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约定2017年1月23日给付7万(已经给付完毕),下欠执行款6万元于2017年8月1日一次性给付,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