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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美灵与张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灵,张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2479号原告:刘美灵,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亮,男,汉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灵与被告张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美灵于2017年12月19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刘美灵自行承担。审判员  贾维亮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洁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