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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根根与曲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根根,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曹根根。被执行人曲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92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