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德银与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银,王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银,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立强,男,汉族,1981年8月9出生,现住焦作市博爱县。本院在执行王德银与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2011)解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雒天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