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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明亮与刘贵佗、谢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亮,刘贵佗,谢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36号原告:曾明亮,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安远县葛坳林场职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刘贵佗,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谢有洪,男,1981年7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亮与被告刘贵佗、谢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贵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放弃对被告刘贵佗的诉讼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贵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明亮撤回对被告刘贵佗的起诉。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