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培营、青岛奎盛重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营,青岛奎盛重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刘保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刘培营,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青岛奎盛重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青沙路80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795174。法定代表人刘保奎,经理。被执行人刘保奎,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荏县。申请执行人刘培营与被执行人青岛奎盛重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刘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即墨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