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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成智、高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智,高青,高绪彩,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郭成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高青,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绪彩,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何林,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郭成智与被执行人高青、高绪彩、何林民间借贷一案,经即墨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