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山东思恒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沾化供销商城、沾化县供销合作社工业品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思恒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沾化供销商城,沾化县供销合作社工业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保27号申请人山东思恒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山东省沾化供销商城,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沾化县供销合作社工业品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山东思恒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沾化供销商城、沾化县供销合作社工业品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沾化供销商城、沾化县供销合作社工业品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