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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荆自刚与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自刚,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63号申请人:荆自刚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村民委员会关于荆自刚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8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村民委员会存款6707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