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8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893号原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黄河东路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227787637H。法定代表人:杨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小坝文化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2102454720360M。法定代表人:牛萧云,该所主任。原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33元,减半收取计4216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217元。审 判 长  杨志毅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人民陪审员  滕丽琴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