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7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李祝英与重庆晟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祝英,重庆晟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914号原告:李祝英,女性,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晟古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李祝英与重庆晟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祝英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祝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祝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