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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7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李祝英与重庆晟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祝英,重庆晟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914号原告:李祝英,女性,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晟古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李祝英与重庆晟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祝英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祝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祝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