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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梁合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林,梁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林,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合青,女,1964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合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梁合青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 震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寒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