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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73号自诉人郭某某,男,194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退休工人,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汤阴县。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郭某某以郭某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已履行了判决义务,自诉人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