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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延飞(集团)永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琼英童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延飞(集团)永晨工贸有限公司,延安琼英童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延飞(集团)永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新洲花园A区房产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绍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安琼英童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世纪凤凰广场负一层。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原总经理。延安延飞(集团)永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琼英童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延飞(集团)永晨工贸有限公司表示可延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