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8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蒋萍与姚菲、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萍,陈文,姚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8149号原告:蒋萍,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陈文,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姚菲,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为民,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萍与被告陈文、姚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萍,被告陈文、姚菲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姚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陈文系朋友,被告陈文于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1月18日间向我借款150000元,于2017年11月22日补具150000元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归还时间,陈文妻子姚菲为此笔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文未能按约还款,姚菲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文辩称,原告通过另一个借款人介绍与我相识,我向原告借款后只拿到部分款项,后我归还过原告几万元,尚欠原告2、3万元。被告姚菲辩称,2017年11月22日,我回家拿东西,陈文和原告开车来找我,陈文说是借了别人钱找我担保,借150000元把之前的债务还清,原告拿出准备好的借据让我签字,但我没有看到原告交付150000元借款。我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年11月22日由陈文借款、姚菲担保的借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单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1月18日通过支付宝方式分5次共向被告陈文支付共计人民币150000元。2017年11月22日被告陈文向原告蒋萍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蒋萍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用于家庭周转及生意之需,具借人陈文,担保人姚菲,2017年11月22日”。同日,被告陈文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蒋萍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还款日期2017年11月24日下午5点前,具收人陈文”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蒋萍与被告陈文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陈文尚欠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成立。被告陈文应当及时履行归还借款义务,被告姚菲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两被告称原告未交付15万元借款并已归还部分款项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蒋萍借款150000元。被告姚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陈哲源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