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新英与高泗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英,高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英,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泗富,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新英与被执行人高泗富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8)胶南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同财产款70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泗富将款全部结清。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泗富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8)黄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