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鹏程与赣州市互信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赖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程,赣州市互信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赖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91民初944号原告朱鹏程,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生,住赣县阳埠乡。委托代理人彭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互信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A区4号。法定代表人胡家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赖建昌,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原告朱鹏程诉被告赣州市互信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信二手车公司)、赖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鹏程的委托代理人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赖建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鹏程诉称:2015年10月16日,被告赖建昌将其所有的傲虎JF1BR96D,发动机号码EJ25E483782的赣B×××××车转让给了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当天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又将该车转让给了原告且都签订了合同。原告已将购车款直接支付给了被告赖建昌,其也己将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和车辆交付给了原告。合同约定了在2015年10月25日前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但原告联系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赖建昌却一直不接电话也不回复,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是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赣B×××××车享有所有权;判令被告立即将赣B×××××车过户给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赖建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与被告赖建昌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以11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赖建昌处购买车牌为赣B×××××的小型越野客车(车架代码:JFIBR9605CG104966、发动机号:EJ25E483782、车主为赖建昌),并在2015年10月2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原告朱鹏程与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向原告转让赣B×××××小型越野客车,转让总价款110000元,该款由原告直接支付至原车主赖建昌,并在合同签订后9日内被告须在原告住所地将车辆完好的交付给原告,并在9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完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购车款110000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至被告赖建昌账户,被告赖建昌也将车辆交付给原告。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配合办理过户事宜,但两被告均不予以理会。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其对赣B×××××车享有所有权,并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电子银行回单复印件、企业信息打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朱鹏程与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与被告赖建昌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机动车做为动产,其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朱鹏程向被告赖建昌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被告已将赣B×××××车辆交付至原告,原告对该车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告主张对赣B×××××车辆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建昌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赣B×××××车过户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赖建昌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鹏程对赣B×××××车辆享有所有权。二、被告赖建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赣B×××××车辆过户至原告朱鹏程名下。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互信二手车公司、赖建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一七年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宝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