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1524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松与四川省长宁县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四川省长宁县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524民初131号原告:黄松,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告:四川省长宁县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学峰。原告黄松与被告四川省长宁县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黄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小刚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