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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文春梅与周德举、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春梅,周德举,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文春梅,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周德举,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武红,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4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N×××××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何占付审 判 员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