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明英与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英,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英,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05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陶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