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韦满玲、祝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满玲,祝国强,熊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韦满玲,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被执行人祝国强,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熊雪梅,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韦满玲与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6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满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18日之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3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45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的工资账号,经查明,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满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