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建新与路宽、太原市鑫瑞德贸易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新,路宽,太原市鑫瑞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新,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省清徐县。被执行人路宽,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鑫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路宽,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建新借款98万元,利息19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并按上述利率支付98万元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2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30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宽、太原市鑫瑞德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路宽、太原市鑫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