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柯具贵与何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具贵,何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柯具贵,男,回族,生于1993年2月8日,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何义军,男,回族,生于1978年12月8日,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柯具贵与被执行人何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具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510.34元、案件受理费171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信息等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何义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高消费限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立强审判员王金龙代理审判员王进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顾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