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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爱华、张景玉、苑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华,张景玉,苑成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2577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爱华,男,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景玉,女,住禹城市,系李爱华妻子。被申请人苑成平,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华、张景玉、苑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爱华、张景玉、苑成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爱华、张景玉、苑成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李爱华承担。审判员  韩萌萌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栗红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