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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海鸥与王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鸥,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鸥,女,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计院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莉的存款、收入10253元(其中本金10200元,执行费53元);二、被执行人王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敏 关注公众号“”